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6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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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雄
送達代收人 林乾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家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一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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