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無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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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應行送達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丙○○之存證信函,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云云,並提出新竹學府路郵局第一一三號存證信函三件及信封三件、相對人運
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甲○○之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復按法人之代表人
,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
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著有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復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有謂「當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
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
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查聲請人以相對人運昇水電工
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寄出存證信函,固因郵政機關註記遷移新址不明而
退回,惟參諸前述,聲請人自應另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住所地為送達;
次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地及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載住居所,均在新竹
縣芎林鄉上山村上山九十一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
本及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附董事股東名單各一份
在卷可按,而上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聲請人亦非不得藉由向公司所在地
之縣市政府建設主管機關或戶政機關查知,是聲請人在前開存證信函寄發相對人
營業所在地遭退回時,既可另行查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而得另行送達,
在未另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前,基於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新竹
學府路郵局第一一三號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自與法定要件
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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