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無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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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戊○○
丙○○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己○○
辛○○
壬○○
庚○○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二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移轉請求
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
二二號假處分民事裁定,准債權人提供四十一萬六千元之擔保後,債務人對於附
表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人
之財產並經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辦竣假處分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起訴等
情,業據本院調取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四二二號假處分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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