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無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再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七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年
度促字第一七一六六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相對人以再審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積欠其借款為
由,向本院聲請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七一六六號支付命令並已據本院核發確定在案
。惟再審聲請人經數月查證後確認知悉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再審相對人與主債務人
莊乾信及一信人員乙○○等人通謀偽造、惡意詐欺所得者,再審聲請人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具狀向新竹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之
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以此為聲請再審之事
由,而對本院前開支付命令聲請再審,聲明請求將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八八九一
號支付命令廢棄,駁回再審相對人之訴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此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
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定有
明文。查本院前開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七一六六號支付命令,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
日核發後,係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之住所即新竹縣竹東鎮○○路
二十七號,已據調取該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查明卷內所附之送達證書等無訛,可認
再審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則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該支付命令後,既未
於二十日之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告確定,而
聲請人延至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其聲請
即不合法。
三、再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
造或變造」情形,提起再審之訴者,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為要件,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
件再審聲請人主張原支付命令所依據之證物即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等係經偽
造及詐欺所得者,雖據其提出刑事告訴,然該刑事案件尚在偵查中,並未經宣告
有罪之判決確定,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從而聲請人以前開支付命令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者,而主張本件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
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本院廢棄前開支付命令云云,非有理由,
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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