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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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玖拾玖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
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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