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年度補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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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游偉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陸仟叁佰零捌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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