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建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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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歐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謝李靜宜即大興水泥製品企業社
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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