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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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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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471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4,277,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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