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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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丙○○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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