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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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656號
債 權 人 連洲興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
,債務人應為連順橡膠中山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
相對人甲○○、連順有限公司等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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