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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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三日內補正聲請狀內之公司大、小章,惟債權
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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