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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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2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附表編號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和所附信用卡
約定條款不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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