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7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3年12月18日死亡,即不
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