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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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80號
債 權 人 甲○○
15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尚鎰貿易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年息得依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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