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4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4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之欠費催繳函影本壹紙(所附為
債務人李永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