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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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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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催字第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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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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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玖慧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6年10月7日 │8,560元 │BF0000000 │ │
│ │ │新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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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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