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竹簡字第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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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外,其餘2,75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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