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竹聲字第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
之96年度促字第268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
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
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