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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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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