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重新分配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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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東區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聲請重
新分配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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