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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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玖仟柒佰貳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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