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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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乙○
巷15
法定代理人 丙○○
巷15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甲○○○○○○○○間因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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