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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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
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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