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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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辰○○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丁○○
原 告 子○○
原 告 丙○○
原 告 卯○○
原 告 辛○○
原 告 丑○○
原 告 己○○
原 告 巳○○
原 告 寅○○
原 告 午○○
前列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萬壹
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
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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