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商標法
SDEM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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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筑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4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筑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仿冒皮夾壹個沒收;未扣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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