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傷害等
SDEM 112年度沙簡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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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炳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30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炳山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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