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SDEM 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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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松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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