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公共危險
SDEM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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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永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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