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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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39248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112
年度沙簡字第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侑君於民國112年6月7
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巷口,與黃詩
萍胞兄因感情問題起爭執而不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球
棒砸毀黃詩萍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擋風玻璃,致擋風玻璃破裂,足生損害於黃詩萍,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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