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沙秩字第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陳健忠
被移送人 蘇俊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月24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1300015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忠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蘇俊吉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健忠、蘇俊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月7日7時26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十路口管制站。
(三)行為:蘇俊吉為幫助陳健忠進入十路口管制站內工作,而
同意陳健忠使用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陳健忠乃於上開
時地持用蘇俊吉之上開定期通行證欲行冒用蘇俊吉身分通
過十路口管制站時,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健忠、蘇俊吉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卷附之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
通報單、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照片。
(三)警察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陳健忠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2款之行為;被移送人蘇俊吉所為,係屬幫助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行為,均應依法論處。又幫助他人實
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
固定有明文,惟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蘇俊吉為智識成熟之成年
人,貿然幫助同意陳健忠冒用自己身分進出港區,同屬可責
,爰不予減輕其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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