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妨害公務等
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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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雅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雅雯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下稱侮辱公務
員罪)部分,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告就本案被訴刑法第30
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部分,經告訴人蕭茽倖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此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公訴不
受理,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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