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筱芸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