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SDEV 112年度沙小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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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676號
原 告 姜宥辰
被 告 潘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7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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