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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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小字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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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99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鵬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和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舜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和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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