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亮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RRELL WILLIAM VOSS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湘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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