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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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郭泳成
追加被告 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琳
一、上原告與被告郭泳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追加被告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87,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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