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童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童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童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童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
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
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6
元(即一審判決命被告應給付之總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5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
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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