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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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秉諺即劉恩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彤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
4,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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