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游騰禾
被 告 李承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2年度壢簡字第7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8,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
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
先後向原告借得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
8,000元。嗣被告僅於附表所示還款日期給付如附表所示還
款金額合計60,000元,詎被告自112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償
還借款,尚積欠原告218,0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
還原告218,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1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原告郵局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兩造之LINE訊息截圖、原告中國信
託帳戶轉帳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有第一銀行草屯分行112
年3月8日函覆資料附卷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
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8,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
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前揭218,000元債權,既經原
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則原
告就本件利息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112年3月16日(見卷附被告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
18,000元,及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被告向原告各次借還款明細(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交付方式 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 還款方式 1 110年8月29日 20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111年4月20日 10000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轉帳 2 110年8月31日 10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112年1月10日 50000 被告母親代被告以網路轉帳方式還款 3 111年1月29日 10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4 111年2月4日 5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5 111年6月22日 15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6 111年12月20日 30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20000 原告中國信託帳戶轉帳 7 111年12月21日 30000 原告郵局帳戶轉帳 20000 原告中國信託帳戶轉帳 9000 46000 8 111年12月22日 3000 原告中國信託帳戶轉帳 30000 30000 合計 278000 60000 餘款 2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