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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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平輝
上列聲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
間,算至113年2月7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3年2月15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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