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勳全
劉秉和
謝林秋玉
謝建民
謝承育
謝益麟
謝國村
林周月
林豐鑫
林秉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如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確認
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258,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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