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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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提起抗告未
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
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
憑,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是以,抗告人之抗告顯非適法,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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