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全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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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靜凰
相 對 人 蔡清和即福滿財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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