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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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鈞翔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693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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