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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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昇光即張碩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昇光即張碩麟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
4,57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0元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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