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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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儀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費用333元,應補
繳1,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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