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A01(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移送人 A02(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被移送人 A03(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5月1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613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A02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又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
臺幣壹仟元,並於處罰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
詳卷內戶籍資料)加以管教。
A01、A03均不罰,分別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
戶籍資料)加以管教。
扣案彈簧刀貳把、炮竹壹支、水鴛鴦伍支及打火機貳個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A02部分:
一、被移送人A02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4月27日10時2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新莊國小)。
(三)行為:以打火機點燃並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即鞭炮而有危
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另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
彈簧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A02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現場錄影光碟附卷可稽。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彈簧刀1
把、炮竹1支、水鴛鴦5支及打火機2個)、扣押物品彩色
照片等附卷可稽。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又放置、
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彈
簧刀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刀鋒尖銳,如持以朝人揮砍,
顯有傷害人之身體或生命之虞,並生危害於社會秩序,是上
開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甚明;另本條第4款之構成要件,只須
行為人客觀上有放置、投擲或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之行為
,且該放置、投擲或發射物品之行為有危害於他人身體或財
產法益之情形,即足當之。查被移送人A02在小學校慶時點
任意燃放鞭炮,若對人體投擲將造成傷害,足以對他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屬前述具有殺傷力之物品。
另被移送人A02所為係違反同法不同條款之數行為,依同法
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處罰;又被移送人A02為99年出
生之人,於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依同法第9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
,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戶籍資料)加以
管教。本院審酌被移送人A02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貳、被移送人A01、A03部分:
一、被移送人A01、A03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4月27日10時2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新莊國小)。
(三)行為:被移送人A01、A03以打火機點燃並投擲具有殺傷力
之物品即鞭炮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A03另無正
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彈簧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A01、A03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現場錄影光碟附卷可稽。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載明扣押彈簧刀1
把、炮竹1支、水鴛鴦5支及打火機2個)、扣押物品彩色
照片等附卷可稽。
三、惟按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
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移送人A01、A03均為100年出生之人,此有其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足見其2人於113年4月27日為本件行為時,尚未滿1
4歲。依上開規定,其等行為均屬不罰,但為避免其等再犯
,並保護被移送人等,自均有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
資料詳卷內戶籍資料)加以適當管教之必要。
參、至於扣案之彈簧刀2把、炮竹1支、水鴛鴦5支及打火機2個,
分別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等
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均予以沒
入之。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45條第2項、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4款、第24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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