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邵明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7月12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285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明慧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邵明慧(移送書將被移送人姓名誤
繕為「卲」,本院逕予更正)為檢舉人陳玟璇之大嫂,兩造
前因檢舉人父親扶養費用等有所爭執,被移送人竟於民國11
3年5月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多次在檢舉人住家信箱投
遞催款通知信,一再要求給付扶養費用,致檢舉人不堪其擾
而報案。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住戶,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次按,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款所謂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等妨礙安寧秩序行為應予處罰之規定,其立法意旨
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
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惟其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
滋擾前開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假藉特定事端
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
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致
所擾及前開場所之安寧秩序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經查,本件移送意旨稱被移送人多次投遞信件至檢舉人住家
信箱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藉端滋擾之行為。惟依被移送人與檢舉人警詢筆錄所述內
容,被移送人投遞信箱之目的,乃係欲請求檢舉人負擔其父
親之扶養費,此舉難認有擾及安寧秩序之犯意,則被移送人
既無擾及整體安寧秩序之犯意,復無相關事證可認被移送人
有何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者之行為,則被移送人所為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
符,被移送人自不應處罰。至兩造間之爭議,宜透過聲請保
護令或家事程序謀求解決,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