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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李秀悌(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全(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富(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惠茹(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楊春田抗辯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對林煌雄
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認於上開刑
事偵查及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茲因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調偵續緝字第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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