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呂秋桃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小額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1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翌日起,並
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9月27日即已屆滿,然上訴人
竟遲至113年3月1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本院收狀戮之記載
)。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顯然不合法
,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